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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数据日期:2019/01/12    信息来源: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2015 年 4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68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和由于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0%-95%、且投资于国企改
  革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产生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
  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
  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
  目 录
  重要提示 .......................................................................................................................2
  目 录..........................................................................................................................3
  第一部分、绪言 ...........................................................................................................5
  第二部分、释义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6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6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73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8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85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8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97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10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4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7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3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0
  4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41
  5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6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国企改革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7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8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9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0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1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999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
  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基金
  管理人共管理五十八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
  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
  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蔡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
  讲师、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
  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
  12
  副书记。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秘书一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主任(副处、正处级);安徽省
  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成员;淮南市政府副市长、党
  组成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
  务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国际
  13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任香港万里资本
  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教授,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
  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
  隆银行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
  上海交通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
  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 年获香
  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 2017 年获法国
  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
  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
  行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
  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艾艾精工股份公司独
  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业
  务三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
  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14
  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
  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 8 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
  经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15
  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张利宁女士,大学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
  部,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 1 月起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
  财务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1979 年 12 月出生。清华大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执行总
  监,自 2017 年 3 月 17 日起兼任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9 日起兼任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9 日起兼任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9 日起兼任长盛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兼任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兼任长盛高端装备制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5 月 21 日起兼任长盛生态
  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5 月 21 日起兼任
  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吴博文先生 2016 年 2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田间
  女士,自 2015 年 6 月 4 日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16
  乔培涛先生,研究部执行总监,清华大学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经济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 MBA 在读。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
  心研究员,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资
  深股票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长盛新兴成长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7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18
  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
  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
  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
  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
  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
  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
  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19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
  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
  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2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
  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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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
  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
  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
  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
  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19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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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09、(010)86497910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 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电话:010-85108753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址:www.bsb.com.cn
  24
  (3)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25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021—61612165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26
  联系人:朱杰
  电话:010-6659482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1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27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29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30
  联系人:李春涛
  电话:010-84183226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31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32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33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3)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3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34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3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8)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35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3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电话:010-883218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85858-8152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40)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濮耘瑶
  电话:0755-82545596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36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4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7
  (4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http://www.e5618.com/
  (4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3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5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3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5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40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41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8)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59)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13501150580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6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电话:15249236571
  42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61)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8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 1 号航星园 8 号楼(东半楼)9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李晨
  电话:15210266234
  传真:010-84259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8848
  公司网址:https://www.1314fund.com
  (6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6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43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64)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电话:010-50866170
  传真:010-508661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http://www.bzfunds.com/
  (65)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4 层办公楼二座 41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4 层办公楼二座 414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朱艳平
  电话:15701002573
  传真:010-651741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66)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黄立影
  电话:18612439949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 4000988511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44
  (67)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张苗苗
  电话:15110085067
  传真: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https://www.lanmao.com
  (6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69)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70)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4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5687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657、18801226859
  传真: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7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15210998306
  传真: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67000988-8004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7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46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4)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75)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7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于舒
  47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77)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电话:021-20324069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78)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7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48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80)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1)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28-62825297
  传真:028-628253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公司网址:http://www.jhjfund.com
  (8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 号德力西大厦 1 号楼 1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0571-22905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49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8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8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8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86)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0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施燕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
  公司网址:8.gw.com.cn
  (8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88)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软件园 C5 幢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8621-5467708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8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5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9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60195121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52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9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电话:1339188673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95)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53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96)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97)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98)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54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wealth.cn
  (99)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7 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0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10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55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102)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103)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张逸伦
  电话:13810190956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010-8843555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04)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56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05)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06)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7
  (10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09)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11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11)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58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999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颜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沈国勇、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59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马剑英
  联系人:马剑英
  6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5〕568 号
  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6月2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次募集资
  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250,867,544.91份,有效认购户数
  65,329户。
  6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自 2015 年 6 月 4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63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
  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64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影响因素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65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收费
  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
  率
  M<100万 1.5% 0.45%
  100万≤M<200万 1.0% 0.30%
  200万≤M<500万 0.5% 0.15%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75%
  30日≤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66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96970.6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67
  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元,持有期为3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52.80=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8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9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70
  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
  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7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72
  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7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于把握中国国企改革所蕴含的投资机会,分享国企改
  革带给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求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
  投资于国企改革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运用科学严谨、规范化的资
  产配置方法,灵活配置国企改革主题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谋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长。
  (一)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
  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2)微观
  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3)市场指标,
  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
  场的比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74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二)国企改革主题上市公司的界定
  本基金投资的国企改革主题公司,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直接或间接受益于已经公告的国企改革方案(含预案,下同)的上市
  公司。国企改革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及纳入国有资
  本投资运营平台方案等。该类上市公司包括通过改革将使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
  获得提升的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并使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获得提升的
  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在国企改革进程中获得发展机遇或利润增长点的上市公司。
  二是处于国企改革的重点区域、行业,且改革预期较确定的国有企业,或
  与上述国有企业有较大业务关联的上市公司。
  如果未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国企改革主题上市公司界定标准,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国企改革主题上市公司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本基金由于上述
  原因变更国企改革主题上市公司界定方法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但
  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公告。
  若因基金管理人界定国企改革主题上市公司的标准发生调整,或者公司经
  营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持有的国企改革主题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将在三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股票投资策略
  1、国企改革主题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机会
  在具体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主要按以下思路挖掘投资机会。
  (1)从改革对央企和地方国企不同的影响看
  1)央企
  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的央企来说,投资机会主要在于激励机制和反腐带来的
  效率提升;对于资产规模较小的央企,投资机会主要在于资产重组和并购。
  2)地方国企
  地方国企改革的重点是优化产业布局,将资本集中到优势产业、从不具有
  优势的行业中退出,有利于提升效率、盘活存量资产、推动经济转型。因而,
  对于地方国企,投资机会主要在于地方政府的资本运作、和并购重组。
  (2)从改革对各个行业的不同影响看
  75
  1)在国企占比较高、政府管制较多的行业,比如能源、电信、军工、金融
  等行业,投资机会主要源于整个行业大规模地放松管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2)对于国企占比较高但本身属于竞争性的行业,如原材料等行业,投资机
  会主要在于行业存在较大的整合空间。
  3)对于国企占比相对较低、政府管制相对较少的行业,比如大部分的消费
  行业,需主要挖掘改善激励、理顺机制、释放潜力带来的投资机会。
  2、构建国企改革主题股票精选池
  本基金将按照上述思路,筛选出具有投资机会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并动
  态调整国企改革主题股票精选池。
  3、选择估值水平合理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任何投资都必须选择估值水平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标的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对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
  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
  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而筛选出
  估值水平相对合理或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并本着审慎精选的原则,根据市场
  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
  益,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
  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
  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策略、类别选择策
  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另外,对于上述国企改革主题公司发行的债券,本基金将更加关注国企改
  革对债券价格走势本身的影响,选择收益水平合理的债券进行投资。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
  低等特点,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
  76
  位,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
  收益特性;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
  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六)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
  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国企改
  革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7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78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2)、(2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
  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79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
  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
  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
  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
  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
  过程中将维持 0%-95%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其余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因此,“50%*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
  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
  80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22,795,608.76 69.52
  其中:股票 522,795,608.76 69.5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6,478,763.71 28.79
  8 其他资产 12,733,289.44 1.69
  81
  9 合计 752,007,661.9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628,866.00 0.08
  B 采矿业 14,912,146.26 1.99
  C 制造业 285,223,875.52 38.0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28,340,891.13 3.78
  E 建筑业 11,105,875.43 1.48
  F 批发和零售业 19,321,672.04 2.5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3,733,135.34 3.1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57,819,936.44 7.72
  J 金融业 18,629,418.79 2.49
  K 房地产业 48,786,374.26 6.5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53,593.14 0.2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51,504.33 0.0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87,673.95 0.1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504,646.13 1.40
  S 综合 496,000.00 0.07
  合计 522,795,608.76 69.7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845 宝信软件 799,909 19,605,769.59 2.62
  2 600585 海螺水泥 449,941 16,553,329.39 2.21
  3 300383 光环新网 1,150,000 16,537,000.00 2.21
  4 600309 万华化学 380,000 16,138,600.00 2.15
  5 600011 华能国际 2,000,000 15,420,000.00 2.06
  6 002415 海康威视 418,800 12,036,312.00 1.61
  82
  7 000651 格力电器 290,000 11,658,000.00 1.56
  8 600332 白云山 300,002 10,980,073.20 1.47
  9 600048 保利地产 900,000 10,953,000.00 1.46
  10 600176 中国巨石 999,926 10,609,214.86 1.4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83
  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9,193.6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295,227.6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8,066.52
  5 应收申购款 10,801.5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733,289.4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300383 光环新网 16,537,000.00 2.21 重大事项停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和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项目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
  收益率
  2015 年 6 月 3 日(长盛国企改革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5.60% -11.42% -24.18%
  2016 年度 -27.48% -4.24% -23.24%
  2017 年度 -0.21% 10.65% -10.86%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3.52% -4.83% -8.69%
  2015 年 6 月 3 日(长盛国企改革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59.70% -10.68% -49.0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8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人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8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87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8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89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90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91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93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9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9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9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9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99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100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01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102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0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
  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104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
  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主题投资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其中投资于国企改革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
  金需承担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故而也需
  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投资人面临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还表现为本基金重
  105
  点投资于国企改革主题的股票和债券的风险: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
  环境、政策走向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0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
  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07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
  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10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109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10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112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13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14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15
  2、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116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117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118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或第 2 项(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119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120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
  议通过条件之日。
  12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
  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122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23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
  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为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
  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24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
  投资于国企改革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国
  企改革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125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26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8、9、13、14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
  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127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128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129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
  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
  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130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131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132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3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134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135
  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136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3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
  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86497888,400-888-2666(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
  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
  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
  与方向。
  138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参加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6-12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恒宇天泽为销售机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6-13
  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6-15
  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6-30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
  旗下部分基金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7-6
  8
  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18-7-17
  9
  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摘要 2018-7-17
  10
  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8-7-20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唐鼎耀华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8-7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国元证券销售代理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8-9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北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8-13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第一创业证
  券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8-13
  15
  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摘要 2018-8-29
  16
  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2018-8-29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金公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8-31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海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9-10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
  道基金申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9-29
  20 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 2018-10-24
  139
  报告
  14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141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 《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2日

400-83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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