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全新推出的信用卡产品——广发车主信用卡,专为私家车主的您度身定造,为您和您的座驾提供全方位的优惠和服务。自在生活、自主理财,一切由您随心驾控。


  1. 2009年4月15日起,新申请广发车主信用卡主卡的客户,自卡片发卡日期起首三个月内计积分刷卡消费一次,即可于首次消费次日起获赠客户选定的一年期旅行意外保险或驾驶员意外保险中的一种。
  2. 2009年4月15日前申请广发车主信用卡主卡的客户,开通卡片即可获赠旅行意外保险与驾驶员意外保险。
  3. 正享受普卡保险的客户晋升金卡后,原普卡保险额度和保险细则保持不变。其他保险细则请查看《保险细则》。


广发车主信用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细则
(保险生效日期在2012.1.1-2012.6.30期间的)

第一条 有关释义

[广发信用卡] 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车主信用卡(包括金卡和普通卡)

[被保险人] 指向广发银行申请开办广发信用卡满足银行指定条件获赠本保险或以广发信用卡消费积分换取本保险或经广发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且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广发信用卡的主卡持卡人及其同行配偶和同行未成年子女。

[受益人] 本协议被保险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旅程延误保险金" 及"行李延误/遗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保险生效日] 1)持卡人自其信用卡满足广发银行指定条件的次日零时起;或,2)持卡人经过广发银行系统确认其积分换取本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或,3)持卡人经广发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的续保生效日的零时起(该续保生效日为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周期失效日的次日)。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军事政变、武装起义、暴动、叛变;地震、海啸、水灾、火灾、台风、暴风雪、雷击等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续保] 持卡人在上一年度已享受保险权利的,本年度此持卡人本人再次经由广发银行系统确认以其积分换取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权利的,或经广发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的,且追溯续保时间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计算的六十天(含第六十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1、持卡人须成功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或者

2、在持卡人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共同旅行时,持卡人使用广发信用卡为其本人、同行配偶、同行未成年子女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持卡人、同行配偶、同行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明细:
一、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或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协议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附件条款所附内容为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为限。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或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协议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附件条款所附内容为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为限。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协议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附件条款所附内容为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旅程延误保险金

于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且因预定搭乘的协议约定的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引致被保险人的旅行启程延误4个小时以上,对于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生活而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费用以及合理必要的住宿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如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处获得酒店住宿安排或相关费用得到补偿,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延误时间的计算:自被保险人已确认的交通工具预定出发的时间起计,至该交通工具承运人所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出发的时间止。

 

若某被保险人以数张本协议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 则保险公司对其于任一次保险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本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给付的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

 

四、行李延误/遗失保险金

行李延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4小时后(含4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视为行李延误。

 

行李遗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24小时后(含24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视为行李遗失。

 

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行李延误/遗失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行李延误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24小时内为限,行李遗失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5天(120小时)内为限。

(二)被保险人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如被保险人以数张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或机票费用, 则保险公司对其于任一次意外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中给付的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

(四)如该被保险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上述费用的补偿,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3. 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运营公司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或指引;
  4.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被袭击、被谋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拒捕;
  5. 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7.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旅程延误、行李延误/遗失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支付或赔偿:

  1. 对战争、民事骚乱、恐怖主义行为、飞行事故的心理反应或恐惧;
  2. 慢性精神疾病(即使这些疾病是阵发性的);
  3. 对捐献的器官或其它辅助设施的不良反应;
  4.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它相关政府部门扣留、没收。

第四条 保险期限

1、保险期限一年,自被保险人信用卡满足广发银行指定条件的次日零时起或经过广发银行系统确认其积分换取本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或经广发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的续保生效日的零时起(该续保生效日为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周期失效日的次日)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2、如持卡人注销其信用卡或被广发行停止使用其信用卡,则自注销日或被停止使用当日的二十四时终止其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金额

货币单位:人民币 元/卡/年
保险利益 成年持卡人及同行配偶 未成年持卡人(16—18周岁)及同行未成年子女
金卡 普通卡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飞机) 200万 100万 10万
意外伤害保险金(火车及轮船) 50万 25万 10万
意外伤害保险金(汽车) 20万 10万 10万
旅程延误保险金 1千 1千 1千
行李延误/遗失保险金 2千 2千 2千
说明:

1、若持卡人持有多张广发信用卡,如果:

(1)持卡人持有的多张信用卡为同一类的广发信用卡产品(注:车主信用卡、QQ爱车卡、7天联名卡为3种不同类的信用卡产品),则以保额最高的一张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并不得违反说明4的内容);

(2)持卡人持有的多张信用卡为不同类的广发信用卡产品,则被保险人的保额为该持卡人持有的各类广发信用卡产品最高赔偿限额的累加(并不得违反说明4的内容)。

2、若持卡人本人与同行配偶或同行未成年子女都持有一张或多张广发信用卡,如果:

(1)持有的信用卡为同一类的广发信用卡产品,则以保额最高的一张作为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并不得违反说明4的内容),即每人的各项赔偿限额不累加;

(2)持有的信用卡为不同类的广发信用卡产品,则被保险人的保额为持卡人持有的各类广发信用卡产品最高赔偿限额的累加(并不得违反说明4的内容)。

 

3、如持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与持卡人不同时搭乘同一交通工具,则保险公司不对持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负保险责任。

 

4、持卡人同行配偶保险金额与持卡人本人的保险金额相同;未成年持卡人(16—18周岁)和未成年子女(仅指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持卡人子女)的身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地区为RMB10万元,其他地区为RMB5万元)。若同行未成年子女超出一名时,则其各自保险金额相同并且总额不超过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其中,身故赔偿总额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当地限额)。


第六条 理赔流程

1、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72小时内(因不可抗力延迟除外)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保险公司的全国24小时报案电话:95511

 

2、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资料,资料包括:理赔申请书及下列相应理赔资料。因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延误通知保险公司,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及时获得并保存索赔相关资料。

1)意外身故保险金: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2)意外残疾保险金: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自动取消。

3)旅行不便保险(行李遗失保障和旅程延误保障)保险金:

旅程延误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4. 航空公司出具的关于托运行李延误和延误时间的正式书面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行李遗失保险金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5. 财产损失清单,单件价格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物品的购货发票原件;
  6. 重新补办旅行证件的成本、手续费的费用单据原件;
  7. 发生第三方盗窃、抢劫案件的,警方出具的报案证明;
  8. 合法经营的承运人、酒店作为财产保管方出具签章的书面证明文件,包含对事故的原因、经过、损失情况的证明;
  9.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0.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自动取消。

 

4、如属保险责任事故,甲方在取得被保险人授权的前提下可协助保险公司查询被保险人办理信用卡时的用户资料(如:信用卡申请表)。并提供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用户身份证明,加盖公章。保险公司有必要调查取证时,甲方在取得被保险人授权的前提下可配合保险公司查看银行系统的用户资料(如:信用卡申请表)。

如果甲方因无法取得被保险人的授权而不能提供以上协助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5、保险公司在索赔资料齐全情况下,如确定为保险责任则在收齐索赔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赔款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6、保险公司核对索赔资料,如确定为非保险责任则在收齐索赔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第七条 附加说明

1、本保险细节内容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理赔处理以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2、广发银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服务及细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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