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信用卡]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高端信用卡(包括但不限于广发臻尚白金卡、臻享白金卡、商旅白金卡、高尔夫白金卡、世界卡和无限卡)。
[投保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被保险人] 指向广发行申请开办广发信用卡获赠本保险或以信用卡积分换取本保险或经
广发行银行确认其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 且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广发信用卡持卡人。65 周岁以上的则须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伤残保险金、旅行不便保险的保险金受益
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保险合同] 指广发行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类似
战争行为、军事政变、武装起义、暴动、叛变;地震、海啸、水灾、火灾、台风、暴风雪、
雷击等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财产保险赔偿方式之一,又称“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在财产保险
中通常把保险金额内的损失作为第一损失, 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作为第二损失。 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责赔偿,第二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
—— 以下 保险责任 中提及 的 被保险人,是指 :
1、 已成功激活广发信用卡的、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的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或者
2、 积分赠送,或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多元渠道购买广发信用卡提供服务的客户赠
送以上保险服务。
—— 保险责任明细:
(一)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 80%或以上、 被保险人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 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
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 保险公司按约定的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 80%或以上、 并以乘客
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轻轨、地铁,自进入火车、轻轨或地铁的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
出火车、 轻轨或地铁的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 80%或以上、 并以乘客
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 80%或以上、并以乘
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 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2、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 80%或以上、并以乘
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 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
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协议所附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应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其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保险金”为限。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 80%或以上、 并以乘客
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轻轨、地铁,自进入火车、轻轨或地铁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
火车、 轻轨或地铁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协议所附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 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 轻轨或地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其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保险金”为限。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 80%或以上、 并以乘客
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协议所附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其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保险金”为限。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 80%或以上、 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 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协议所附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保险金”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 保险公司给付对应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 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旅行不便保险
旅行不便保险的交通工具仅指商业运营民航客机。保险险种包括:航班延误保险、航班
行李延误保险、航班行李丢失保险、旅行证件重置保险、旅游中断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其本人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为其本人、同行配偶、同行未
成年子女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 80%或以上,同时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
民航客机时,丙依下列约定负责赔偿:
1、航班延误保险
被保险人搭乘或转乘的航班延误 4 小时以上(含 4 小时), 保险公司在航班延误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在延误期间发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 在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航班出发前,被保险人在出发地或转机地所支付的食宿
费用;
(2)被保险人来往机场及住宿地点的交通费;
(3)被保险人与机场或住宿地点联系的电话费;
(4)被保险人住宿时因行李已交寄托运而购买急需的衣物或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5)只赔付在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出发前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到达目的地
(指班机落地)后的费用不予赔付。
在航班延误保险中,如果承运人免费提供膳宿、交通、食品饮料等服务,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需自行负担的国际电话费、日用必需品费用,在不超过保险金额 10%的额度内,按其实际支出负责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没有享用承运人免费提供的膳宿、交通、食品饮料等服务而自己额外支出费用自行解决食宿、交通问题的,只要被保险人提供的费用发票或单证真实有效,则保险公司在不超过保险金额限额内,对其支出的本保险所保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若被保险人乘坐飞机的时间是在保险期间之内, 延误发生时的时间起点也在保险期间之
内,但达到界定行程延误保险事故的时间条件却落在保险期间之外的,对此,航班延误保险
的保险期间相应予以延长(但仅限于延长至该次航班结束) 。如果被保险人还要搭乘后续航
班,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2、航班行李延误保险
被保险人乘坐飞机交付航空公司托运的行李发生下列事故,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1)航班行李延误: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4 小时后(含
4 小时) ,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若被保险人已经到达机场的时点在保险期间之内, 发生托运行李延误的起始时点也在保
险期限之内,但达到界定托运行李延误保险事故的时间条件(即满足 4 小时的时间要求)却
落在保险期间之外的,托运行李延误保险的保险期间自动延长 24 小时。
(2)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
航班行李延误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①被保险人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航班行李延误发生的本项费
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 24 小时内为限。
②被保险人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
3、航班行李丢失保险
被保险人乘坐飞机交付航空公司托运的行李发生下列事故,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1) 航班行李丢失: 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抵达目的地 (但不包括居住地) 24 小时后 (含
24 小时) ,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2)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
航班行李丢失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①被保险人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航班行李丢失发生的本项费
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 5 天(120 小时)内为限。
②被保险人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
4、旅行证件重置保险
被保险人在港、澳、台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期间〔仅限于被保险人以乘客身
份搭乘固定航线的民用或商业航班之班机时和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24 小时
内(含 24 小时) 〕 ,因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以下简称旅行证件)遗失、被盗窃、被抢劫或抢夺而支出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在旅行证件重置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
(1)因补办旅行证件所发生的直接补办费用;
(2)在补办旅行证件期间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餐费及交通费。
5、旅游中断保险
被保险人于港、澳、台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期间〔仅限于被保险人以乘客身
份搭乘固定航线的民用或商业航班之班机时和班机抵达目的地 (但不包括居住地) 二十四小时内(含二十四小时) 〕 ,因配偶、父母或子女病危或身故,必须中断行程时,保险公司在旅游中断保险赔偿限额内对下列费用给予赔偿:
(1)对已支付且不能退还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旅行费用;
(2)中断行程前往病危或身故的被保险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所在地发生的交通费用。
上述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均需提供消费票据。
一、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烧伤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本协议中明确列明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事项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 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
限
8、 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
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 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滑翔伞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10、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11、 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运营公司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或指引;
12、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未满期费率退
还对应保险费。
二、旅行不便保险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民众骚乱;
2、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3、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5、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班机;
6、由于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场关闭;
7、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仅适用于航机延误保险) ;
8、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发,在办理登机手续前已确定航
班延误或取消(本款仅适用于航班延误保险) ;
9、被保险人误机、漏乘或错乘(本款仅适用于航班延误保险) ;
10、 被保险人发现证件遗失、 被盗窃或发生证件被抢劫或抢夺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
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本款仅适用于旅行证件重置保险) ;
11、被保险人行李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本款仅适用于行李延误/丢失保险)
12、被保险人能领取托运的行李而将其置留在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处; (本款仅适用于
行李延误/丢失保险)
13、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本款仅适用于行李延误/丢失保险)
14、被保险人办理完登机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班机,导致的行李延误。 (本款仅适用
于行李延误/丢失保险)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保障类别 |
保险金额 |
||||||
世界卡、无限卡 |
臻尚、臻享、商旅、高尔夫信用卡 |
||||||
持卡人 |
同行配偶 |
同行未成年子女 |
持卡人 |
同行配偶 |
同行未成年子女 |
||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飞机 |
1500万 |
500万 |
10万 |
500万 |
500万 |
10万 |
火车、轻轨、地铁 |
100万 |
50万 |
10万 |
50万 |
50万 |
10万 |
|
轮船 |
100万 |
50万 |
10万 |
50万 |
50万 |
10万 |
|
汽车 |
40万 |
20万 |
10万 |
20万 |
20万 |
10万 |
|
旅行不便保险 |
航班延误 |
2000元 |
2000元 |
||||
航班行李延误 |
2000元 |
2000元 |
|||||
航班行李丢失 |
2000元 |
2000元 |
|||||
旅行证件重置 |
2000元 |
2000元 |
|||||
旅游中断 |
2000元 |
2000元 |
说明:
1、持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与持卡人同行时方能享受以上保险,如持卡人的配偶或
未成年子女与持卡人不同时搭乘同一航班、火车、轻轨、地铁、轮船或汽车,则保险公司不
负责持卡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保险责任。
2、未成年持卡人(16-18 周岁)和未成年子女〔仅指 18 周岁以下(含 18 周岁)的持
卡人子女〕 的身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若同行未成年子女超出一名时, 则其各自保险金额相同并且其各自保险金之和的总额不超过上述各项保险任的保险金额,其中,身故赔偿总额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1、在 2016 年 8 月 1 日之前已符合银行赠送保险条件的持卡人,保险期间为自 2016 年8 月 1 日 (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零时起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 (保险期间结束日期)二十四时止。
2、在 2016 年 8 月 1 日之后符合银行赠送保险条件的,保险期间为持卡人自其符合银行赠送条件的当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 (保险期间结束日期)二十四时止。
一、索赔流程与索赔资料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因不可抗力延迟除外)内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报案电话:020-95519)。否则,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应填写《理赔申请书》或《出险索赔通知书》,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索赔资料:
1、同行配偶或子女与持卡人的关系证明;
2、被保险人(包括持卡人)的机票及登机牌复印件;
3、《理赔申请书》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5、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本款仅适用于被保险人伤残时)
6、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本款仅适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烧伤时)
7、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本款仅适用于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时)
8、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本款仅适用于被保险人身故时)
9、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10、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11、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
12、持卡人成功使用其本人的广发信用卡为其本人、同行配偶、同行未成年子女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的证明文件。
索赔险种 | 各险种必需资料 | 基本资料 |
航班延误 费用保险 |
航空公司出具的注明延误时间的证明 |
|
托运行李延误 费用保险 |
|
|
旅行证件 重置保险 |
|
|
旅游中断保险 |
|
若索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二、保险金的给付(赔偿)
1、保险金的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的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中间价为准。非挂牌外币的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纽约外汇市场的相应汇率并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保险公司核对索赔资料齐全后,如确定为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赔款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保险公司核对索赔资料齐全后,如确定为非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5、如被保险人于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但如被保险人符合本协议其他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应按协议约定的条款处理。
1、本保险细节内容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理赔处理以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2、本保险细则各项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