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

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章程”)《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本协议”)及本申请表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银行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和本协议及本申请表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本人确认,广发银行已就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网络支付相关条款及其他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本人作出相应充分的提示和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广发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广发卡”)主卡及附属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或“客户”)与广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就广发卡申请、使用等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广发卡种类

广发卡按照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顶级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及双币卡;按照是否向发卡机构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照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是否制作实体卡版分为实体卡、非实体卡(或称“虚拟卡”)。

第二条 广发卡申请

1.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主卡客户须年满十八周岁),可凭银行认可的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银行申办个人卡。主卡(仅限于可办理附属卡的卡产品)客户亦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不超过四张附属卡(白金卡主卡客户仅可办理不超过一张附属卡)。主卡客户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银行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客户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同一客户账户。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均记入主卡账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客户与主卡客户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客户应按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账户信息(收款账户、还款账户)等资料。不论客户的广发卡申请是否获得批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以退还,银行对资料依法予以保存或处理。客户不能以其提供的资料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无效或效力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向银行偿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

3.客户提供的以上资料及客户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有效期等证件资料、电子邮箱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通过广发银行“发现精彩”APP(以下简称“发现精彩”APP)、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联系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客户同意以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住宅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作为银行向客户送达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通知等文件,以及客户和银行就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信用卡使用等发生纠纷时司法文书等文件的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该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执行等各阶段法律程序。银行已收到客户发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通知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准,银行未收到客户发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通知或客户通知信息有误、不明确的,银行可继续按原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

银行、诉讼管辖法院及仲裁机构向客户提供的任何送达地址寄送文件,客户或其代理签收人签收之日均视为已送达,电子信息一经发送至客户预留电子邮箱均视为已送达。因客户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有误或不明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银行、诉讼管辖法院、仲裁机构,或客户及其代理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银行、诉讼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或邮件送达的,电子信息一经发送至客户预留电子邮箱视为已送达,通知或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客户及其代理签收人拒绝签收寄送文件,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将文件留置,亦视为送达。如因客户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客户承担。

4.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可自行或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相关合法机构、电信运营商、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及其他相关信用卡组织风险信息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机构、银行集团成员(包括银行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分支机构、银行全资子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下同)、银行服务合作方(包括向银行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代理人、银行外包作业机构、联名信用卡合作方、其他为银行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或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等)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客户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年龄等)、学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学籍、各类资格证书等信息)、职业信息、联系信息、通讯信息、生物特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声纹信息、指纹信息、人脸信息等)、个人信用信息、机动车信息、保险信息、银行卡收支信息、资产类信息及负债类信息、司法涉诉类信息等相关信息。银行查询获得的上述信息可用于信用卡业务申请、信用卡批核(包括发卡、激活等业务)及信贷审批(包括调额、分期、风险管控、交易审查、交易关怀等业务)、热线电话服务及在线多媒体服务(包括客户查询欠款、交易等信用卡查询及办理业务)、还款提醒及欠款催缴业务等贷前、贷中和贷后审批与管理业务、担保资格审查、异议核查等合法的用途范围内。银行收集处理客户敏感个人信息时,将通过服务协议或补充声明等方式获取客户的单独同意确认。对于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银行承担。客户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的声明。银行承诺对上述客户资料保密。

5.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报送客户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含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等不良信用信息);客户清楚并知悉,如客户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未还款等,银行会将因此产生的银行不良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并在客户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要求处理上述资料或信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将上述资料或信息用于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如发生上述不良信息等报送情形且依法需通知客户的,银行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函等方式通知客户,客户联系方式以其提交并存留在银行的联络信息为准。银行将审慎合法使用并保密上述客户资料或信息,客户确认知悉并自行承担该授权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获取或提供信息涉及客户隐私、客户可能因自身信贷记录不良而遭受不良影响等)。

6.为维护和提升信用卡服务能力,提供更丰富的产品和服务,客户授权同意银行合理自行使用或向银行集团成员、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包括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国银联等银行卡国际组织、银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支付机构、银行的联名卡合作方、银行的服务机构、银行的消费金融机构合作方、银行的信托机构合作方、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等)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用于用户体验改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推荐或市场调查、支付结算、联名卡服务、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信贷产品推荐、增值服务等金融服务用途以及接收银行发送的用户体验、营销推荐、市场调查类信息。银行将通过书面形式要求接收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的银行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对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如客户不同意向银行及其集团成员、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详询客户服务热线95508)通知银行,银行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将依约停止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客户因而将无法享受银行提供的相应优惠及增值服务。

第三条 批核及个人总授信评估

1.银行有权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发卡种类、发卡张数、授予个人总授信及决定个人总授信的范围。

2.个人总授信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客户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个人总授信包括个人消费额度(含取现额度)、分期专项额度(如有)、分期尊享额度(如有)。个人消费额度是银行为客户核定的、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额度可用于日常消费、现金提取、办理分期业务等。附属卡客户与主卡客户共用主卡客户个人总授信。

3.客户同意银行可以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其广发卡的个人总授信(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或者要求客户提供或增加担保。银行调整客户个人总授信可通过短信、电话、官方微信、“发现精彩”APP、对账单等口头或书面方式之一通知客户。经授信审批与客户同意,银行可调高客户的个人总授信。如客户对银行调低个人总授信有异议的,可与银行协商恢复其原个人总授信,但最终应以银行的综合评估为准。前述个人总授信调整不影响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客户仍需偿还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违约金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除非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4.除银行核准的个人消费额度外,客户如需开通或取消超授信额度(在原个人消费额度基础上浮不超过10%的超限额度)的,可通过“发现精彩”APP、广发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客户服务热线95508开通或取消,是否开通成功以银行评估为准。

5.客户在一个账单周期内仅允许超限一次。如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超限将被取消超限额度,客户还清超限部分后才可申请开通超限额度。

第四条 广发卡的使用

1.客户取得广发卡(非实体卡除外)后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上与申请文件相同的签名,并在所有交易中使用此签名字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2.客户可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客户应妥善保管广发卡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营业网点、线下交易、网上或电话交易等场景的查询密码、服务密码、交易密码和动态验证码,下同),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所有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银行规定或依客户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销售点终端、人工受理、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微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客户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及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人脸识别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的交易(含预授权交易)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由客户承担交易款项。基于客户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如客户对广发卡、密码及验证要素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相应损失与法律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如客户未及时采取广发卡挂失等措施防止其损失扩大,扩大损失与相应法律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3.客户如持有已开通电子现金账户的广发卡可在贴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受理的特约单位的芯片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时无需密码及签名验证,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行为。因客户对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客户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客户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4.客户已知悉:为便利客户的小额交易用卡,银行发行的带有 “信用卡标志 ”或“闪付Quick 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将在客户同意下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客户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银行公告后进行调整。客户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网点、客服电话、手机银行、“发现精彩”APP、个人网银、短信上行码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5.客户按银行指定方式激活广发卡即可开通广发卡网络支付功能(无网络支付功能的卡种除外),银行可根据网络支付业务实际情况将本协议第四条第2点约定的客户广发卡密码及验证要素之全部或部分作为客户使用广发卡网络支付功能时的身份识别、交易验证方式,因客户过错(如未妥善保管客户广发卡密码及验证要素等)导致其因使用网络支付功能而发生网络盗刷的,客户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如客户不同意使用广发卡网络支付功能,可通过 “发现精彩”APP、手机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08等渠道关闭该功能。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调整或新增广发卡网络支付业务,发生调整或新增时银行可通过银行官网公告、“发现精彩”APP、官方微信、短信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客户,客户应及时关注、接收、查看该等通知信息。

6.客户可以使用广发卡刷卡消费、提取现金、登录网上银行进行网上支付、使用银行自助设备等。客户溢缴款柜台取现限额,不超过溢缴款额。客户通过柜面或者自助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的金额和通过各类渠道办理预借现金转账业务的金额两者合计不超过客户个人总授信的50%。客户通过各渠道办理的预借现金业务限额,银行将依据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发生变动时银行可通过“发现精彩”APP、官方微信、短信、账单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客户,客户可从以上多种或一种渠道查询。银行基于风险管控及客户安全保障需要有权限制或不许可客户进行交易。

7.广发卡只限客户本人使用,客户不得以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将卡片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亦不得购买他人账户、持有或使用他人卡片,否则,银行有权收回广发卡,客户除需承担因此产生的债务及银行的损失外,仍应按法律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及惩罚后果。

8.客户使用广发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有关规定,及金融监管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

9.广发卡属于银行所有,为实现风险管控、客户用卡安全保障等安全管控目标,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可根据客户使用卡片、履行协议、控制客户用卡风险及其他合法正当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非真实交易、以积分套利等任何欺诈或不诚信行为;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制裁风险等相关情形;客户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偿还债务、借贷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客户资信情况经银行评估存在异常;客户未依约还款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停止客户使用卡片(电子现金除外)的权利及调低其个人总授信、设置或调整交易限制、不换发新卡、列入不良信息名单、分期付款还款提前偿还、取消参与所有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的资格、取消参与活动所获得权益等措施,而不必事先通知客户,同时银行有权将客户的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要求客户一次性清偿。

为了履行风险管理责任,保障客户信用卡交易、账户及资金安全,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在信用卡申请和交易等风险管理过程中,可以向依法设立的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合法机构),核验客户申请或交易所使用的移动设备所在的国家或城市等地理位置。核验过程可帮助识别申请或交易的真实性进而保护客户交易、账户及资金安全,不会被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客户正常使用银行的各项服务。银行依法采取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加密等措施对客户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并要求合法机构对核验过程及客户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10.客户同意,银行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增值服务等优惠,银行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增值服务等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增值服务等,银行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公告期满,即对客户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须事先征得客户同意。

11.客户清楚并确认银行与商户、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共同利益关系或关联关系,客户选择商户、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的商品或服务完全是客户本人自愿基于对商户、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的信赖,与银行无关,客户同意不以其与商户、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或其未经网上银行登录进行网上支付发生交易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的款项,也不得以退还使用广发卡交易取得的商品或服务等方式向银行索取退款。客户同意不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若客户违反该约定,银行有权要求其返还等值金额的款项,并有权将该款项列为客户对银行的信用卡债务,并按银行信用卡规定计算利费、进行催收和报送征信信息。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银行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相应责任由该第三方承担。

12.客户清楚并同意,信用卡只能用于消费领域,不可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房产,购买股票、期货、理财产品等)、偿还债务、借贷等非消费领域。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交易凭证以供核查,客户应保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发票、购买凭证等交易凭证。

13.客户未按本协议及其附件要求使用信用卡导致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如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并造成客户损失的,由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广发卡保管及挂失

1.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防止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或被冒用。

2.客户须自行对因广发卡、密码及验证要素等保管不善、将卡片以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将卡片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及其它不谨慎或不良行为而发生的卡片丢失、被盗、被盗刷及被冒用所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如广发卡丢失、被盗、被盗刷或被冒用,客户应立即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客服热线、营业网点、“发现精彩”APP等渠道办理广发卡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同时,客户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客户对挂失生效后其广发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客户对该交易存在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对广发卡、密码及验证要素等保管不善)、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银行不办理电子现金挂失服务。

3.广发卡丢失、被盗、被盗刷或被冒用的客户必须配合银行调查人员调查并提供报案证明材料原件,配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如实详尽描述广发卡丢失、被盗、被盗刷或被冒用经过;(2)协助银行对争议商户进行调查;(3)配合银行向司法机关调取相应资料及了解案件处理进度。若客户不配合调查或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客户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4.对于广发卡丢失或失窃后在挂失前48小时内发生的被盗用损失,客户需在被盗用交易发生日后的45日内(以邮戳时间为准)填妥《广发信用卡失卡保障受理表》连同报案回执原件(报案材料中须对被盗用损失详细说明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快递至银行。经银行审核属实,银行在相应卡类的保障限额内补偿。保障范围不包括须使用密码的交易和网上交易、电购、邮购交易;每卡最高保障金额为盗用交易发生当日该卡的消费额度(可包括卡片消费额度、临时消费额度和上浮额度,但自有存款部分除外);新开卡客户在首次刷卡消费的次日零时起即享此项保障,卡片注销或连续6个月卡片没有发生交易(交易类型包括:消费、还款、提现、分期付款)时自动取消该项保障功能,不再另行通知。如客户在连续6个月没有使用信用卡后再次使用该信用卡交易,则在交易的次日零时起可重享此项保障。具体条款以《广发信用卡失卡保障服务协议》为准,详细的失卡保障计划内容请登陆广发银行官方网站(www.cgbchina.com.cn)查看。

5.失卡客户已通过公安机关追回或其他渠道获得《广发信用卡失卡保障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内失卡损失全额赔偿的,不得再向银行申请失卡保障服务;客户在获得银行失卡保障赔偿后又通过公安机关或其他渠道获得《广发信用卡失卡保障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内损失赔偿的,应在获得该赔偿后5日内将该赔偿所得移交银行,银行对该赔偿所得享有所有权。如客户存在隐瞒或拒绝将该赔偿所得移交银行行为,银行有权依据本条款拒绝失卡保障赔偿及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6.客户在失卡后有义务立即挂失,若因客户本人未按《广发信用卡失卡保障服务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时挂失的,银行可作出拒赔决定。同时客户同意,如银行已按客户提供的手机号码、邮箱地址、微信号码等任一方式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微信信息提示交易信息、安全告知等内容,客户应该立即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损失,客户同意对未及时操作引起的所有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损失和扩大损失)承担一切责任。

7.如客户取回丢失或被盗的广发卡,在未申请重制新卡前,可申请取消挂失,经银行确认后生效,但银行无需退还挂失费。

第六条 广发卡更新及更换

1.如客户在原广发卡到期至少30天前没有通知银行终止用卡并办理注销手续,或在申请卡类转换获银行批准前未通知银行终止申请,即表示客户同意继续用卡,银行有权决定是否为客户更换新卡或更换卡类。

2.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客户卡片的有效期、是否向客户发放更新实体卡以取代其过期实体卡、是否向客户更换其挂失、存在冒用或欺诈风险的卡片。

3.客户在办理卡片注销、更换、更新后,银行不收回原广发卡,由客户将卡片从中间剪成两半从而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由于客户没有正确销毁卡片而导致卡片被盗用、被冒用等损失由客户承担。

4.如客户广发卡已开通电子现金账户,该卡在卡片更换及卡类转换时,需往柜台将旧卡的电子现金余额转移到新卡贷记账户,旧卡由银行收回销毁。银行将在受理后30个自然日内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入新卡贷记账户,若未交回,旧卡的电子现金余额可继续使用至卡片有效期满,期间不允许进行圈存、现金充值;该卡在到期更新、挂失补卡及毁坏换卡时,电子现金余额将在该卡已超过有效期30个自然日后自动转移至新卡贷记账户中。转入金额以银行系统记录为准。

5.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银行有权调整某些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下线、停止发行等。对于已经下线、停止发行的卡产品,银行有权在年费相同的情况下,为客户发放其他信用卡产品。客户可以选择继续使用,或者致电银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卡片注销。如客户决定使用新的信用卡产品,将享受该信用卡产品的服务、权益(客户无论是否使用新的卡产品,银行下线、停止的卡产品服务及权限均停止)。

第七条 存款利息

银行对贷记卡账户中的存款、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均不计付利息。保证金存款利息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规定计付给客户。

第八条 对账单、签购单

1.银行按月向客户提供对账单,对账单上列明上一期账单日次日至本期账单日(含)之间已经入账的交易明细、应还总额、最低还款额、最后还款日等信息。如客户与银行另有约定或客户账户自上一份月结账单后无任何交易且无任何未偿还余额,银行可不提供对账单。除根据约定按月提供对账单外,应客户要求,银行可每年免费另行提供一次近12期账单。

2.银行向客户提供对账单的地址(含电子邮箱地址)以客户提供为准。如客户未能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通过银行网上银行(www.cgbchina.com.cn)、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发现精彩”APP、“广发信用卡”官方微信公众号、自助语音系统(IVR)及客服热线等途径查询。客户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其广发卡账户中的任何债务。

3.客户应及时、认真核实对账单内容,若对所列交易有异议,应自交易发生的当期账单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否则视同客户已认可全部交易。

4.客户应妥善保管签购单等交易凭证,以免卡片信息被他人盗取。银行协助客户调阅签购单、处理交易争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在银行协助查核时,客户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的文件,因客户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九条 还款

1.客户应及时偿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

2.广发卡透支利率日利率为 0-0.05%,年化利率为 0-18.25%(透支利率年利率=日利率 X 365 天,仅为日、年换算方式,不作为计结息计算规则。实际透支年利率受大小月天数、计结息方式及客户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与申请时显示的透支年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1)除客户与银行另有约定外,广发卡客户适用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 0.05%,对应年化利率为 18.25%,客户个人实际适用的透支日利率以其广发卡业务实际办理及客户账单页面展示为准。

(2)银行按透支利率按日计收透支利息,按月结算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利息及法律法规允许计收复利的收费等全部欠款,直至客户所有债务还清为止。银行对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

(3)客户的透支利率、违约金收取标准、最低还款比例由银行根据客户综合表现确定,在客户持有的信用卡片有效期内,银行有权依据客户风险情况不定期调整,具体以银行通知为准。客户同意:发生变动时银行可通过广发银行官网公告、“发现精彩”APP、官方微信、短信、账单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客户,客户可从以上多种或一种渠道查询。客户应及时关注、接收、查看前述变更信息。

(4)如客户对调整内容有异议,需在银行通知发布后四十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银行调整内容。如客户按时提出异议但未能在该异议期内与银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客户可以申请注销卡片,客户未注销卡片的,视为其同意银行调整内容。客户未及时关注、接收、查看前述变更信息,视为客户自行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3.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非预借现金交易,可选择享受以下待遇之一(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

(1)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对账单通知的最后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56天。如客户在最后还款日(含)前偿还账单所列全部债务则账单当期的交易可自动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预借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于全部欠款计息,是指客户在最后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即对于最后还款日前客户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最后还款日前客户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下一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客户可按照银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为银行规定的客户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账单累计未还透支消费交易本金、利息的一定比例,以及当期预借现金本金、当期产生的费用、违约金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均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的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以最低限额为准;如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低于最低限额,则以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为准。

客户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悉如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客户同意不再享受免息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若客户在最后还款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还必须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逾期还款违约金设有最低收取限额。客户的最低还款比例、最低收费限额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率由银行根据客户综合表现确定,在客户持有的信用卡片有效期内,银行有权依据客户风险情况不定期调整,具体以银行通知为准。发生调整时银行可通过广发银行官网公告、“发现精彩”APP、“广发信用卡”官方微信公众号、短信、账单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客户,客户也可通过账单或客户服务热线(95508)查询。

4.预借现金业务原则上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如客户申请对预借现金业务分期还款(即办理现金分期业务),银行将根据对其信用状况及还款能力的评估进行审核,客户能否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业务以银行批核为准,现金分期业务计息方式以银行和客户约定为准。现金分期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会因持卡人办理分期业务时选择的分期还款方式、分期期数、每期利息金额、分期首期扣账日与下期账单日的间隔天数、每月实际天数等的不同而略有差异。

透支提现业务收取提现手续费,透支转账业务收取转账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银行官网披露收费信息为准。

透支提现业务和透支转账业务收取透支利息,透支利息需从交易日开始按照透支利率计收,直至全额还清透支金额为止。

5.信用卡溢缴款(客户自有存款)提现或转账不收取费用。

6.客户可以相应的币种偿还交易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收到客户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正常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年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违约金、各项杂费、利息,后透支提现本金、透支消费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透支提现本金、透支消费本金,后利息、年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违约金、各项杂费的顺序进行冲还。已挂账单的欠款会优先于未挂账单的欠款冲还。

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单方变更上述还款顺序。对外汇欠款客户可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相关规定,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

7.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交易,均需以账户结算货币支付, 如交易的货币为非账户结算货币,入账时交易货币与账户结算货币的清算汇率依照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SS、中国银联和其他信用卡组织的规定办理。银行将对客户在境外发生的国际交易(国际交易是指通过国际信用卡组织清算网络完成的交易)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外汇交易服务费。

8.客户的外币透支欠款,应以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及银行要求的币种偿还。对于可通过人民币购外汇还款的交易欠款,客户可选择以外币偿还,也可选择通过人民币购汇偿还,汇率按照银行当天公布的“现汇现钞卖出价”执行。

9.客户如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的,银行有权在最后还款日直接从客户指定还款账户扣划款项,偿还欠款。客户须在最后还款日前两个工作日起确保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余额,否则,因余额不足导致未足额还款或自动转账不成功而产生的逾期还款违约金、透支利息等费用由客户承担。

10.还款款项务必偿还至客户本人广发卡欠款账户内,银行不会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指引客户将还款款项存至任何第三方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因客户未将还款款项偿还至本人广发卡欠款账户而造成的损失,将由客户本人承担,客户应继续偿还其广发卡债务直至所有债务结清。

11.客户清楚并同意按银行账单依约还款,并在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不成功、交易退货、交易差错等交易退款情况,按如下规则处理:(1)退款的原始交易日在当期账单日(含)前的,交易退款可冲抵当期账单欠款;(2)退款的原始交易日在当期账单日(不含)后的,交易退款只能冲抵下期欠款。如客户原始交易日在当期账单日之前,在当期账单日之后进行退款,出账日账单应还金额与实际应还金额不一致,以“发现精彩”APP、“广发信用卡”官方微信公众号、客服热线等渠道查询到的最新还款信息为准。

第十条 欠款催收及抵欠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银行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客户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将客户提供的紧急联系人、近亲属、自愿代偿人、工作单位信息提供给委托第三方机构,客户知悉并同意银行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向客户提供给银行的紧急联系人、近亲属和其他关联第三人查找、询问客户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了解、核实客户个人基本情况以进行欠款催缴,或请前述紧急联系人、近亲属和其他关联第三人向客户转告欠款催缴事宜;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或银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提出代偿意愿的担保人、紧急联系人、近亲属及其他自愿代偿人提供还款所需信息。客户需及时告知紧急联系人、近亲属和其他关联第三人上述事项,并依法取得其同意,确保其知悉对客户的联络及转告义务。如客户未履行上述义务,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银行承诺自行及委托第三方机构仅基于追缴客户未清偿欠款目的使用客户及前述相关联系人信息,并将严格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保密义务。银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2.银行有权依法通过新闻媒介向客户实行公告催收,或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反馈催收客户名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客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3.客户授权银行可直接从客户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其它任何账户中扣划资金以清偿其广发卡欠款,银行将在扣划前通过短信、微信等任一方式通知客户。如前述账户币种与欠款的广发卡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以折抵欠款当天银行公布的汇率、或通过美元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广发卡注销

1.客户注销广发卡时须提前三十天申请,在银行确认后注销方可生效。同时,客户同意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用卡安全等需要注销其广发卡,并通知客户。客户申请注销前或被强制注销时必须一次性清偿所有债务,并终止与商户签订的广发卡分期扣款协议。

2.客户在办理注销手续后,仍须清偿广发卡的所有债务,包括客户在注销前已发生交易、已办理定期代扣款业务,但尚未入账的交易金额等。银行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向客户退还。

3.客户注销卡片的申请,一般自银行接受之日起第31天生效,无限卡、世界卡、白金卡、钛金卡的注销申请自银行接受之日起第76天生效。银行保留决定并更改卡片注销生效时间的权利。卡片注销生效时间如有变动,以银行最新规定为准。

4.客户在注销卡片申请生效后,应及时到银行营业网点提取保证金及存款,办理销户手续。如客户在注销生效后五个月仍不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将从注销生效后第六个月起按月向客户收取账户管理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直至广发卡存款余额为零。

5.白金卡客户申请注销卡片的,应同时停止使用银行提供的所有增值服务。如客户在申请注销卡片后使用相关服务,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第十二条 其它

1.客户应按银行规定缴交年费,首期年费在新卡启用的当天产生,缴费周期为一年,从客户广发卡账户中扣收且不再退还,在卡片有效期内,每年的年费将定期从前述账户中自动扣收。客户清楚年费仅指客户向银行申请信用卡业务服务,按规定应向银行支付的款项,并不是赠予积分、奖品、增值服务等的对价。客户同意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停止卡片使用、调整个人总授信、注销卡片、调整或停止增值服务、积分、奖品等优惠情况要求退回或减少年费,除非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2.客户如需委托他人代办业务,须出具委托书,注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由受托人携带客户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该委托书办理。客户在委托书上的签名须与预留的签名式样一致。银行保留要求部分业务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的权利。

3.银行向广发卡主卡客户发出有关通知,视同已同时通知附属卡客户。主卡客户有义务及时将银行通知知会其附属卡客户。

4.对某些交易因习惯或特殊性质,而无需或无法进行签名的,如邮购、网上购物和未及时列入账单的酒店消费等,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客户不得以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相关交易情况以商户提供的电子交易信息为准。对于因真实交易产生的商户补扣款,客户不得以没有签单或者授权扣款为由拒绝付款。

5.银行为客户提供热线电话服务。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义,或需要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 95508。为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及控制风险,银行将对银行与客户的通话进行录音。

6.银行可根据客户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客户或其指定第三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范围为客户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总授信内透支及超个人消费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和费用、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担保期间应超过信用卡有效期到期日后30天。客户信用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的,应该办理担保相应的转期、续保手续。银行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与银行、客户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协议附件并办理保证金交存、存单质押等相应手续(客户本人为担保人时由客户与银行签订并办理)。上述担保相关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受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卡片标准规范限制(刻印名长度仅支持19位字符,含空格),如因客户姓名长度过长,卡面无法支持印刷完整信息的,银行则有权根据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标准规范,按姓名规则的字符顺序保留前19位字符。

8.客户应履行配合银行进行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等反洗钱相关工作的义务。客户应配合银行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出现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逃税等非法活动,或涉及制裁风险等相关情形,对客户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和有效的身份资料、业务情况以及资金来源等信息。自客户信用卡申请时至所有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发生变更、已过期或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立即联系银行办理更新手续。如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发生变更,但未联系银行及时办理更新手续的,银行有权对客户账户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信用卡交易、权益兑换、积分使用、分期业务办理、溢缴款转出等。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银行在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中止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本协议效力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自客户或其代理人签署并提交银行之日起生效,至客户依据本协议申请的所有广发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时终止。申请资料、《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银行收费标准(银行卡业务<市场调节价>)》、《广发信用卡用卡安全须知》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以公布在后的条款为准。

2.银行某些品种的信用卡、优惠计划和服务受各自特定条款的约束,相应协议条款及内容均已在银行网站公告,客户已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清楚知晓并接受全部条款和内容,这些条款若与本协议条款有任何抵触,以该特定条款为准。客户充分了解清楚知晓并接受相应服务的利率、年费、手续费、违约金,除有特别约定外,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3.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银行有权对本协议及附件作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利率、年费、手续费、违约金、免息还款等的调整。银行将提前至少四十五日,通过银行网站、网点公告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进行公布。客户应主动及时关注银行网站、网点公告等方式向客户明示的相关信息。如客户对修改内容有异议,需在银行公示发布后四十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银行修改内容。如客户按时提出异议但未能在该异议期内与银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客户可以申请注销卡片,客户未注销卡片的,视为其同意银行修改内容。客户未及时接收、查看前述变更信息,视为客户自行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4.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未尽事宜依据行业惯例和银行业务规定办理。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由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信息等作为银行向客户告知安全、交易账单和宣传活动等信息的重要途径,客户需确保其提供给银行的前述联系信息真实有效。如因客户提供联系信息错误、无效或未及时告知银行变更后联系信息,导致银行无法向其发送对账单或无法对其进行安全、宣传活动等告知行为的,相应损失及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银行已按客户提供的手机号码、邮箱地址、微信号码任一方式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信息,即视为已送达客户本人。

客户申请以其提供的手机号码、邮箱地址、微信帐号等通讯方式与银行进行业务操作。客户以其提供的手机号码、邮箱地址、微信帐号等通讯方式进行的相关业务操作,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合法有效的业务指令,并视为已授权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客户对该操作引起的所有结果承担一切责任。

如客户不同意接收银行集团成员或与银行签约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发送的上述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银行收到通知后将在银行规定的时限内停止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客户因而将无法享受银行提供的相应优惠及增值服务。

6.客户同意银行在任何时间将本人广发卡账户所有归属于银行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与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机构的任何第三方,银行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等形式提前通知客户,客户债权转让自银行作出转让之日起生效。如客户不同意银行转让债权,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银行在收到通知后,在银行规定的时限内,银行将停止转让该规定时限到期日后产生的债权。

7.本协议由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协议的权利。银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银行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公告、银行网站公告、“发现精彩”APP、对账单告知、官方微信公告、手机银行公告、网上银行公告、电子银行公告、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客户下述变更事项:本协议或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广发银行收费标准(银行卡业务<市场调节价>)》中收费项目或服务价格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等,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如客户对变更内容有异议,需在银行通知发布后四十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变更内容。如客户按时提出异议但未能在该异议期内与银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客户可以申请注销卡片,客户未注销卡片的,视为其同意变更内容。变更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客 户未及时接收、查看前述变更信息,视为客户自行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8.客户确认已全部阅读并理解、接受本协议及在广发银行官网上公布的协议附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在银行合理提请下已注意其中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未明了之处也已向银行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

注:

1.逾期还款违约金将按客户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分群收取;如客户连续 2个月(含)以上未按时还清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则按客户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 6%收取逾期还款违约金;客户不存在连续 2 个月(含)以上未按时还清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的,恢复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 5%收取逾期还款违约金。同时逾期还款违约金最低收取限额为:个人单币卡(含公务卡)最低 RMB30/USD5/HKD40,个人双币卡最低 RMB30/USD2,单位卡(商务卡)最低 RMB10/USD1,银行可根据客户综合情况适当下调逾期还款违约金最低收取限额。

2.分期提前清偿违约金将按客户分期交易的剩余未扣本金部分分群收取;如客户主动要求提前清偿,银行则按分期交易剩余未扣本金的 0.00%-3.00%收取分期提前清偿违约金;如银行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 9 点将客户的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要求客户一次性清偿,则收取不多于分期交易剩余未还利息金额的分期提前清偿违约金。

3.客户的透支利率、违约金标准率由银行根据客户综合表现确定,在客户持有的信用卡片有效期内,银行有权依据客户风险情况不定期调整,具体以银行通知为准。发生变动时银行可将通过“发现精彩”APP、广发信用卡官方微信公众号、短信、账单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客户,客户可从以上渠道查询。

4.广发银行收费标准(银行卡业务<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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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历史版本如下:

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2022年版)

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2021年版)

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2020年版)

《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2019年版)

《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201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