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

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发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广发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个人总授信,持卡人可在个人总授信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分期付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照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顶级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及双币卡;按照是否向发卡机构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照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是否制作实体卡版分为实体卡、非实体卡(或称“虚拟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志。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个人总授信”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个人总授信包括个人消费额度(含取现额度)、分期专项额度(如有)、分期尊享额度(如有)。个人消费额度是发卡机构为客户核定的、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额度可用于日常消费、现金提取、办理分期业务等。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主卡持卡人个人总授信。卡片核发后,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申请人的个人总授信。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或者其他交易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和追偿费用,下同)、利息、违约金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预借现金本金、透支消费本金、费用、违约金、透支利息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最后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发卡机构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透支利息、费用、违约金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累计未还透支消费本金和相关透支利息的一定比例,以及当期预借现金本金、当期产生的费用、违约金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最后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预借现金”指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的现金借款服务。持卡人可以通过柜面、自动柜员机(ATM)、发卡机构线上平台以及发卡机构的合作机构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预借现金,发卡机构审核通过后,将款项转至持卡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在个人总授信内,预借现金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授信额度。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逾期还款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最后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约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分期提前清偿违约金”指持卡人在申请提前清偿分期业务时,按照约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年费”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业务服务,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第二章 申领条件和手续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主卡持卡人须年满十八周岁),可凭发卡机构认可的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办个人卡。主卡(仅限于可办理附属卡的卡产品)持卡人亦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不超过四张附属卡(白金卡主卡持卡人仅可办理不超过一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同一持卡人账户。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均记入主卡账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它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申办单位卡(商务卡)(如需申请国际单位卡(商务卡),还须有外汇结算账户)。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单位卡(商务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指定或撤销,申领单位对单位卡(商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向发卡机构申办信用卡时,需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呈交身份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等证明文件,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确认履行《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或通过发卡机构认可平台进行电子签名(包括但不限于在平台进行的密码输入、点击确认、《信用卡申请声明》确认等操作),即表示确认履行《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各项规定并遵守《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批核给申请人个人总授信等。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予以发卡,对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发卡机构对资料依法予以保存或处理。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利息、费用和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

在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批准注销前,其保证金存款未经发卡机构批准不得提前支取,非白金卡/非顶级卡批准注销 30 天后方可支取保证金存款及利息,白金卡/顶级卡批准注销75 天后方可支取保证金存款及利息,保证金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规定计付给持卡人。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非实体卡除外)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文件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电话服务密码和交易密码等广发卡密码。

持卡人应履行配合发卡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等反洗钱相关工作的义务。发卡机构在办理信用卡业务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怀疑持卡人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逃税等非法活动,或涉及制裁风险等相关情形,或者对先前获得的持卡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存疑的,持卡人应当配合发卡机构开展身份识别和核实、了解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等尽职调查措施,提供客户身份资料、业务情况以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自持卡人信用卡申请时至所有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发生变更、已过期或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立即联系发卡机构办理更新手续。如持卡人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发生变更,但未联系发卡机构及时办理更新手续的,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账户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信用卡交易、权益兑换、积分使用、分期业务办理、溢缴款转出等。持卡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发卡机构在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持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机构有权中止为持卡人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以出租、出借、出售、转让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将卡片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亦不得购买他人账户、持有或使用他人卡片。

第十三条 在境内,信用卡可通过发卡机构或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使用。

个人人民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钞。

个人外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在发卡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人民币及外币现钞;不得在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或者外币现钞。

个人双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在发卡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钞,但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外币单标识卡仅限中国境外使用,在境内使用时,仅限于凭卡片按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钞、转账汇款以及信用卡还款业务。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为单币卡持卡人设立指定币种账户,核定该币种账户的个人总授信;为双币卡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和指定的外币账户,分别核定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个人总授信。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使用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的限额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持卡人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境内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和具有银联或美国运通标识的境内外受理点使用的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在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在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境外受理点使用的款项,一般记入外币账户(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有人民币世界通功能的计入人民币账户。

第十七条 信用卡单位卡(商务卡)账户的还款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使用单位卡(商务卡)在境内存取现金。单位卡(商务卡)外币账户透支可从单位具有支付资格的外汇账户转账偿还,也可以用单位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资金购汇偿还。销户时单位卡(商务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十八条 信用卡个人卡账户的外币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从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以及用人民币购汇转入,账户的转账及存取款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后,仍须清偿信用卡在销户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提现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密码及验证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

持卡人违法违规或未按约用卡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用卡损失存在法律法规规定过错的,发卡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并依法依约承担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一般有效期为五至十年,但发卡机构有权为特定的信用卡产品设定不同的有效期。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持卡人换卡,若持卡人无异议,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同意继续用卡,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更换新卡。

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信用等级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信用卡的,仍需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包括其附属卡持卡人)消费及存取款等一切收付款项均在主卡账户办理结算。

第四章 计息、收费和还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上列明上一期账单日次日至本期账单日(含)之间已经入账的交易明细、应还总额、最低还款额、最后还款日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按持卡人选择的还款方式从其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持卡人也可以选择自动购汇还款。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可以相应的币种偿还交易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持卡人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正常及逾期 1-90 天(含)的,按照先年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违约金、各项杂费、利息,后透支提现本金、透支消费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1 天以上的,按照先透支提现本金、透支消费本金,后利息、年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违约金、各项杂费的顺序进行冲还。已挂账单的欠款会优先于未挂账单的欠款冲还。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单方变更上述还款顺序。对外汇欠款持卡人可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相关规定,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

第二十八条 对于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银行记账日至最后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按照信用卡产品最长为 50 天至 56 天。

预借现金业务原则上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如客户申请对预借现金业务分期还款(即办理现金分期业务),银行将根据对其信用状况及还款能力的评估进行审核,客户能否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业务以银行批核为准,现金分期业务计息方式以银行和客户约定为准。现金分期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会因持卡人办理分期业务时选择的分期还款方式、分期期数、每期利息金额、分期首期扣账日与下期账单日的间隔天数、每月实际天数等的不同而略有差异。

透支提现业务收取提现手续费,透支转账业务收取转账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银行官网披露收费信息为准。

透支提现业务和透支转账业务收取透支利息,透支利息需从交易日开始按照透支利率计收,直至全额还清透支金额为止。

第二十九条 广发卡透支利率年利率=日利率 X 365 天(仅为日、年换算方式,不作为计结息计算规则)。

如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前偿还账单所列全部债务则账单当期的交易可自动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预借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于全部欠款计息,是指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即对于最后还款日前持卡人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最后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持卡人信用卡实际透支利率受大小月天数、计结息方式及持卡人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与申请时显示的透支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持卡人同意:发生变更时发卡机构可通过发现精彩 APP、官方微信、短信、账单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可从以上多种或一种渠道查询。持卡人应及时关注、接收、查看前述变更信息。如持卡人对变更后透支利率有异议,需在发卡机构通知发布后四十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卡机构调整透支利率。如持卡人按时提出异议但未能在该异议期内与发卡机构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持卡人可以申请注销卡片,持卡人未注销卡片的,视为其同意变更后透支利率。持卡人未及时接收、查看前述变更信息,视为持卡人自行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三十条 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含)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收取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标准和最低收费限额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信用卡溢缴款(客户自有存款)提现或转账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和调查了解申请人和持卡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种类、发卡张数,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个人总授信,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担保权利;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包括广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等。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规及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监管处罚损失等),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基于风险管控要求,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个人总授信,亦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六)因供电、通讯等非发卡机构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增值服务等优惠,发卡机构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增值服务等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增值服务等,发卡机构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向持卡人履行告知义务。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

(八)根据本章程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的账户计收年费等费用并计入其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章程、客户协议、使用说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五)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个人金融信息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经持卡人授权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查询或更正,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单位卡(商务卡)因故更换、取消某持卡人,或主卡持卡人要求更换附属卡持卡人、取消附属卡,应提前书面或以发卡机构规定的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并及时办理更换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由该单位与某持卡人、该主卡持卡人与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卡人因故停止使用信用卡,应清偿一切债务,办理销户手续,并自行销毁卡片,因持卡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广发卡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营业网点、线下交易、网上或电话交易等场景的查询密码、服务密码、交易密码和动态验证码)。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协议约定,按时偿还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利息、年费、手续费、杂费、违约金等;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违约金等)。

(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经重新授信审批与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调高持卡人个人总授信。对于风险状况出现恶化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采取调减持卡人个人总授信等措施,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等授意或默许他人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将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营业网点或广发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修改或调整后的章程自公告满 45 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发卡机构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自实施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原《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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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历史版本如下:

《广发信用卡用卡章程》(2022年版)

《广发信用卡用卡章程》(2021年版)

《广发信用卡用卡章程》(2020年版)

《广发信用卡用卡章程》(2019年版)